土地買賣移轉,適用自住稅率課徵增值稅要申請,節稅條件您需知道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辦理移轉時,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須於土地現值申報書勾選自用住宅欄位,並檢附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未與戶政機關電腦連線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始得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其適用條件如下: 一、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二、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且無營業之情形。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應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 四、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 五、未曾依上述條件適用過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另98年12月30日經總統公布後(99年1月1日生效)之土地稅法第34條修正條文,如符下列條件時,可再享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一、曾使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二、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15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50平方公尺。 三、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 四、出售前持有該土地6年以上。 五、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六、出售前5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專線電話  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72至176號分機,該局將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