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記得要申請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欲移轉之土地如為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都市計畫書載明將由政府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且無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等各種事項,於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得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指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依據財政部99年5月7日台財稅字第09904029400號令釋,稅捐稽徵機關已無須主動查明辦理免徵。如果您的土地符合上述三項要件規定,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相關文件,並在土地現值申報書第9欄上勾選申請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是以,納稅義務人對於自己的土地要能充分了解,自行查明是否符合規定,以免影響權益,使納稅荷包瘦上一大圈。 該局亦提醒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可以就近到該局或所屬分局洽詢,亦歡迎多利用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386969號,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撥打電話03-8226121轉分機172至177號詢問相關事項,該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或者您也可以上網//www.hltb.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