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稅捐稽徵法第19、35、51條公同共有人文書之送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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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9、35、51條有關公同共有人文書之送達規定,業經總統100年5月11華總一義字第10000090961號令公布修正,本次第19條條文修正為納稅義務人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者,繳款書得僅向其中一人送達;惟稅捐稽徵機關應另繕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並載明繳款書受送達者及繳納期間,於開始繳納稅捐日期前送達全體公同共有人。但公同共有人有無不明者,得以公告代之,並自黏貼公告欄之翌日起發生效力;35條條文修正為依第19條第3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第51條為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該局同時指出,此次稅捐稽徵法第19、35、51條條文之修正乃因稅捐稽徵之文書對公同共有人1人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與憲法第16條之意旨違背,為了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及民眾之訴願和訴訟權,未來稅捐稽徵之各種文書,如果對「公同共有人」之其中一人送達,必須再對於其他「公同共有人」另發「核定稅額通知書」,以適應時代潮流。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上述尚有任何疑問者,請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