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之臨時路外停車場,將不再適用10‰之優惠稅率。

資料來源:嘉義縣財政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訊】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前經行政院核定依停車場法規定,申請核准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不再享有按特別稅率10‰課徵地價稅。      原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之相關規定按10‰之優惠稅率計徵之地價稅;惟行政院已於100年6月8日取消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之地價稅優惠稅率,原已核准適用優惠稅率之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俟其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之次年起,即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財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除臨時路外停車場用地外,已核准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停車場用地,在停車場核准設置年限屆滿前,如果没有換發新的停車場登記證,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專線3620909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