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除後應主動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停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賴先生希望退休後可以收取租金當包租公,於是去年買下一棟房屋打算拆除重建套房出租,在舊有房屋拆除、新房新興土木時,卻還是收到舊有房屋之房屋稅繳款書,賴先生覺得很奇怪,為什麼已經拆掉的房屋還要課徵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經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可以停止繳納房屋稅,但因為賴先生沒有提出申報,稅務局自無法即時得知房屋已經拆除的事實,以致造成已經不存在的房屋卻仍要課徵房屋稅情況。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由於房屋稅額是按課稅月數占全年月數比例計算,納稅義務人在房屋拆除後,應該即時向稅務局申報,才能為自己省荷包。民眾若對房屋稅尚有任何問題或需進一步瞭解,請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386969號或總機03-8226121轉233至237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