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報股利憑單前,請檢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金額是否正確,以免超額分配受罰。

資料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應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要實際繳納才可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下稱ICA帳戶)加項,如果是以投資抵減稅額或應退還稅款抵繳應納稅款,因實際没有繳納稅款,就不可以計入,如誤將其計入計算可扣抵稅額致超額分配給股東,除依規定應補繳超額分配稅款外,並處1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00年度ICA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時,自行列報ICA帳戶期初餘額950,000元,加計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自行繳納的稅額250,000元,截至股利分配日止ICA帳戶餘額1,200,000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3,3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為36.36﹪,按分配股利淨額2,500,000元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909,000元。不過後來經查得甲公司計入ICA帳戶加項的98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250,000元,是以投資抵減稅額155,000元及應退還稅款95,000元抵繳,並無實際繳納紀錄,依規定不能認列,所以核定甲公司100年6月30日分配99年度股利時,ICA帳戶餘額為950,000元,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為3,300,000元,稅額扣抵比率為28.79%,分配股利時得分配予股東的可扣抵稅額應為719,750元,惟甲公司卻以稅額扣抵比率36.36%計算分配給股東的可扣抵稅額為909,000元,致有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189,250元,除依規定追繳稅額189,250元外,並處1倍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分配股利或盈餘計算稅額扣抵比率時,應注意檢查ICA帳戶金額是否正確,以免因稅額扣抵比率計算錯誤致超額分配,不但要追補超額分配之稅額,還要被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簡稽核 06-2298067

彙總編號:10112-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