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先買後賣,亦有一生一屋優惠之適用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政府為保障民眾權益及符合社會現況,對於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1年內,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可適用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中第2款規定,即認定出售時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僅有該自用住宅之房屋,以符合「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要件。 稅務局說明指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按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原以一生一次為限,政府為滿足一般民眾換屋需求,從99年起增列土地所有權人再次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時,如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各款「一生一屋」所定條件,仍可適用10%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由是,欲適用一生一屋者即有「屋數」之限制,也就是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出售該自用住宅用地時,本人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均無該自用住宅用地以外之房屋。簡單來說,即無第2屋。然「先買後賣」自用住宅者,是否亦得認定僅有「一處」房屋滋生疑義,經財政部考量民眾換屋可能採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方式,特於99年4月6日以台財稅字第09904507190號發布行政解釋令,針對土地所有權人先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l年內,再出售原有自用住宅用地者,亦符合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第2款之規定,即認定僅係「一處」自用住宅。 該局同時提醒民眾,為避免擁有2間以上自用住宅房屋者,藉信託方式移轉所有權,以符合僅有一處自用住宅房屋之規定,有違立法本旨,財政部上開令釋亦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自用住宅以外之房屋,應包括信託移轉之房屋在內。您如果想進一步了解其細節,歡迎撥打 0800-386969免付費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