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勞務買受人給付報酬在新臺幣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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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買受人者,除買受人身分屬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其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免予繳納營業稅外,應由國內買受人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報繳營業稅。惟基於稽徵成本及簡政便民考量,參照關稅法第49條第2項規定,於100年1月26日奉 總統令公布修正之營業稅法第36條增訂第3項規定(施行日期為100年4月1日)該勞務買受人購買之勞務,每筆給付額在財政部公告之限額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財政部基於租稅衡平考量並參照現行進口同批貨物完稅價格在3千元以下者免徵營業稅之規定,已於100年5月6日明令,自100年4月1日起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該買受人同一筆勞務交易應給付報酬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千元以下者,免繳納營業稅,俾與進口貨物之免稅金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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