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會員證)後轉賣,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0年6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且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說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稱「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係指以會員制方式經營之機關、事業機構、團體及其他組織,例如高爾夫球場、俱樂部、聯誼會及渡假中心等;「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例」,係指價格50萬元以上且不可退還之入會權利,凡屬保證金性質,可以退還會員者,非特銷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初次發售50萬元以上之入會權利才要課徵特銷稅,所以會員後來將該入會權利出售轉讓予他人,不必課徵特銷稅。該局舉例,經營高爾夫球場之甲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發售高爾夫球會員證,101年10月銷售予個人會員A之入會費1筆120萬元(含娛樂稅、營業稅等),甲公司依規定於次月(11月)15日前申報繳納10﹪之特銷稅額12萬元;惟A如再將該會員證轉售,則不必課徵特銷稅。
該局提醒,有銷售入會權利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納稅而漏未申報繳納者,儘速辦理補報補繳,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