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移轉,可否適用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土地稅法第34條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須以「買賣」方式移轉土地,才可適用,所以,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如以「贈與」方式移轉,自不能適用;但如果是二親等親屬間之土地「買賣」移轉,因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經稽徵機關核定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者,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得適用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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