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北市公告土地現值漲幅高 申報移轉請注意期限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土地所有權移轉時,原所有權人及新所有權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有關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如於訂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以訂約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超過30日才申報,就以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稽徵機關據以核算土地增值稅。由於臺北市102年公告土地現值平均漲幅9.31%,該處提醒納稅人,應特別留意訂約日及申報日,以保障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舉例說明,林小姐有1筆民國95年取得的土地,面積50平方公尺,於101年12月31日訂約出售予張先生,若雙方於 102年1月29日(含)以前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則可以訂約日當期(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0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約7萬元。若遲至102年1月30日以後才申報,則須以收件日當期(10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0,000元為申報移轉現值,按一般用地稅率核算之土地增值稅額約17萬元,兩者相差達10萬元。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為了節省您的荷包,如果在101年12月31日以前訂約,記得一定要在30日內如期申報,才可適用101年公告土地現值核算土地增值稅。

民眾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該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tpctax.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