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逃漏稅應有真憑實據,不能僅憑臆測!

資料來源: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檢舉一直是稽徵機關查緝逃漏稅的重要來源之一,檢舉案件所徵起的罰鍰,國稅局會依規定發給檢舉獎金,惟權利與義務為一體兩面,民眾提出檢舉也須提供真憑實據,不能僅憑臆測,否則稽徵機關動輒去查核被檢舉人之帳務,不僅產生徵納雙方困擾,對國家稅收及經濟發展亦無助益。

  南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對於各種可能逃漏稅行為,平時即有一套例行性、持續性的查核程序。因此,為避免稽徵機關以檢舉為由,動輒查稅,干擾營利事業正常運作,財政部頒定「各級稽徵機關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民眾檢舉逃漏稅案件時,稽徵機關應先查明檢舉內容有無敘明違章漏稅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如有欠缺將會通知檢舉人補證,逾期不提供將予免議結案,因此檢舉內容須具備被檢舉人姓名、地址、涉嫌逃漏稅之具體事實、涉案期間、發生地點及其他相關具體事證等資料,以利稽徵機關進行查核。

該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增加稅收,民眾若有具體違章漏稅情事者,歡迎主動檢舉逃漏稅,只要檢舉資料具備,該局將會依法辦理。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06-2298047

彙總編號:10112-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