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全戶遷出 雖仍居住於該地 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誤以為地價稅只要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後,即可永久適用,這是錯誤的觀念,民眾於地價稅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後,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將戶籍「全部遷出」,雖仍居住於該地,已無法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為2 ‰,而一般用地稅率則係按10 ‰至55 ‰等累進稅率課徵,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任何一人在原戶籍內,且該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用,該處地價稅才可持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此外,重新遷入時也必須再提出申請,否則縱使戶籍遷入符合自用條件,一樣無法適用優惠稅率。但如果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原因、事實消滅時,亦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被追補應納之稅款外並將處以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稅務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