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未辦竣戶籍登記雖作住家使用仍不符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該處今年受理民眾申請地價稅復查案件數大增,其中以原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故遷出戶籍,但未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致被補徵1至5年差額地價稅的案件居多,該處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已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如因故必須將原設籍之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之戶籍遷出時,記得至少要保留其中一人之戶籍,以免被追補稅款。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的條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才可以適用自用住宅用地2‰稅率,且夫妻及未成年直系親屬以1處為限,如果不符前述要件,就必須按一般用地10‰至55‰的稅率課徵地價稅,兩者稅額至少相差了4倍。該處發現常有民眾於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為了子女就學或申請社會救助等因素遷出戶籍,誤以為只要有居住的事實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就不影響其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核課,而忽略辦竣戶籍登記也是法定要件,亦會影響到稅率的適用。

舉例而言,王先生在中正區的土地經核准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但為了小孩就學,在96年時將全家戶籍遷出至大安區,中正區土地僅有王先生的弟弟設立戶籍,因兄弟為旁系血親,致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即使王先生全家實際居住於中正區之房地,仍應自戶籍遷出之次年(97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依規定被補徵97年至101年按一般用地稅率與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課之差額地價稅。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戶籍遷徒時請多加留意是否會影響到所有土地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以免事後被補徵差額地價稅,影響到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