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房屋變更使用應主動申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實際使用情形所適用的稅率按月課徵,為保障自身權益,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儘速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改課,以利核實認定。

該處進一步說明,房屋稅稅率分為住家用1.2%、營業用3%、非住家非營業用2%。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供他人住家使用,都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果做營業或營業倉庫使用,就必須按營業用稅率課徵。該處指出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6日以後,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依稅法規定,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納稅人未依規定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須補繳應納稅額外,還會依所漏稅額處以罰緩。該處呼籲納稅人注意上述規定,以免受罰。申請方式,除可至該處所屬各分處填寫申請書外,還可以電話、口頭、傳真或網路等多種方式申請,請民眾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