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欠稅遭限制出境須繳清全部稅款或提供擔保才能出境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為欠稅遭限制出境時,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锾,始能解除出境限制。

該處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營利事業,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300萬元以上,稅捐機關得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已逾5年期間或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該處表示,如果納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除非限制出境已超過5年,否則在5年期間內要出國還是必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舉例來說,某甲欠了5筆共計150萬元的欠稅已被限制出境,某甲希望能解除限制,先繳納了60萬元,雖然欠稅額只剩90萬元,仍不能解除出境限制,依照法令規定,他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是提供相當於欠稅額90萬元之擔保,始能解除出境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