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財產及所得查調限制不可不知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為確保課稅資料安全,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課稅資料保密規定,民眾查調財產及所得資料,須本人親持身分證正本申請;如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則應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委託人身分證影本及授權書或委託書。

該處進一步表示,民眾為申辦合宜住宅、社會補助或財產申報等需要,申請查調本人或全戶之財產及所得資料,如本人親自申辦時應檢具本人身分證正本,如代理他人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查詢時,則應檢具授權書及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就近至全國各稅捐稽徵機關及其所屬分局、分處或稽徵所之全功能服務櫃臺申辦。

此外,未成年子女之財產、所得資料,原則應由父母雙方共同提示身分證正本及全戶戶口名簿影本申請;如委託他人代辦,除上述證明文件外,尚須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父母雙方簽章之授權書或委託書正本(父或母一方辦理,須檢附配偶出具之同意書);如因夫妻離婚而單方取得監護權,可出示載有監護權登記資料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證明文件(如協議書或法院裁定證明),免附他方之同意書或授權書或委託書。

由於經常有民眾只帶自已的身分證,就來申請父母、子女或配偶的財產及所得資料,因與規定不符無法辦理,而與稅捐稽徵機關承辦人起爭執,鬧得大家不愉快,所以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證件不齊無法辦理而白跑一趟,如民眾尚有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也可就近向該處及所屬各分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