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廢棄車輛號牌未繳回監理機關,號牌移掛他車會被處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廢棄車輛經環保回收後,如未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由於號牌業經拆卸歸還車主,因車主未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一旦查獲有移掛於他車使用公共道路情事,依稅法規定,處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例如:汽缸排氣量2,999立方公分之自用小客車,按全年應納稅額1萬5,210元處2倍之罰鍰計3萬420元。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車輛老舊或毀損不堪修護使用,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回收商代為處理車體,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將兩面號牌繳回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並申請報廢登記。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號牌移用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