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雖然出售的土地為道路使用,若非屬「都市計畫法」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
該局說明,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係指依都巿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才有土地增值稅免徵之優惠。
該局進一步說明,即使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或任何為巷道使用之「非都市土地」,因非屬「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仍需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