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起如何計算核實課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2年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將列入綜合所得稅課稅範圍,屆時出售股票所產生之所得若選擇適用核實課稅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證券交易所得額,按15%稅率課稅。

舉例說明:某甲出售未上巿櫃股票10張,其取得成本分別是10元2張、13元2張、15元3張、16元3張,合計10張未上巿櫃股票的加權平均成本是13.9元。甲在102年全部出售,每股售價20元,支付證券交易稅600元、買進及賣出手續費483元,其證券交易所得為:20元*10張*1,000股-13.9元*10張*1,000股-(600元+483元的稅費)=59,917元,故證券交易所得稅即為:59917*15%=8,9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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