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因合併辦理決算申報,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定意見之期間。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北港訊】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公司因合併辦理決算申報者,依據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查認定意見之期間,可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檢具有關文件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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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北港稽徵所蘇幸原;聯繫代理人:陳靜怡 電話:05-7820249轉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