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教人員於101年取得100年年終工作奬金及各類補助金等是否應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軍人及中小學教師薪資已自101年起恢復課稅,軍教人員如有屬100年間應給付的休假或生育等補助,或中小學教師100年12月31日以前兼、代課鐘點費,如遲至101年才給付時,相關所得仍可適用100年免税優惠,持續享有免稅。

但延後給付的所得,不包括100年的年終工作奬金與考績奬金。因按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以收付實現為原則,而軍教奬金歷年均於農曆春節前10日一次發給全國軍教人員,以100年年終工作奬金為例,係於101年1月13日發給。

該所提醒軍教人員,有關該奬金應併入取得年度(10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並於102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2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