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應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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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雖然所得之態樣為實物,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該所指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時價」,股票上巿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所呼籲,員工認購公司買回之庫藏股,有上開應課稅之所得,均應併計為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漏報是項所得,國稅局除依法補稅外,將再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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