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再行移轉時,前次移轉現值從高認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領回區段徵收抵價地之地價,如果高於繼承時的公告現值,繼承人再移轉該土地時,前次移轉現值可以從高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繼承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應以繼承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但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嗣後發生繼承事實者,如果領回抵價地之地價,高於繼承時該地之公告現值,日後該筆土地再移轉時之前次移轉現值,可以從高認定。

  如仍有疑問,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86969 或04-22585000按1轉電話客服中心查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