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以後才移轉土地者,原所有權人仍需負擔今年度的地價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時屆101年地價稅開徵期,偶有名眾向稅務局表示,土地已於本年度移轉他人,為何還要繳納地價稅?經承辦人解釋後才得知,該筆土地是在8月31日納稅基準日後才移轉登記,所以尚需繳納當年度的地價稅。

該分局解釋,依據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期)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倘若所有權人於年度中間曾經移轉土地,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凡當年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至於民眾於移轉土地時私下約定地價稅由何人負擔係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法行為,並不能據以更改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若您還有疑問,歡迎撥打本分局電話(08)8354780轉102~105,將有專人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