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預售屋,應於取得使用執照時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於建築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時,仍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千元。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疑問,可上該局網站(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閱,或電話詢問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