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繼承的土地,再移轉時土地增值稅無法適用減徵40%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住在大甲區的李先生日前繼承1筆土地,因該筆土地於70年時曾經辦理土地重劃,聽說重劃後的土地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以減徵40%,不知有何條件限制?特別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沙鹿分局詢問。

  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是重劃後繼承取得的土地再移轉,已非第1次移轉,所以無法適用減徵規定。

  該局強調,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可減徵土地增值稅40%者,是指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而言,因此,如果重劃後才舉辦規定地價的土地,也無法適用減徵土地增值稅40%之優惠,請民眾特別注意。

  如有任何問題,民眾可利用0800-08699免費電話或沙鹿分局第二股04-26624146分機201,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