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限制條件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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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20)日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限制條件為「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
  財政部說明,現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納稅義務人得列報減除該等受扶養親屬免稅額,其中「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之列報減除免稅額限制條件,經100年12月30日司法院釋字第694號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應自該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效。該部爰擬具上開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本修正草案符合上開解釋意旨及憲法平等原則,可望進一步照顧經濟弱勢及保障賦稅人權。本案倘於今(101)年經 總統修正公布,則納稅義務人於明(102)年5月申報10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估計本案受益人數約41萬人,納稅義務人可減少所得稅負約2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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