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5年內限制改變用途或移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不論是先買後賣或是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者,得就已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立即將另購之土地出售或轉作其他用途,該局每年定期逐案辦理清查,如發現重購土地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者,須補繳已退稅款。

      該局指出,所稱新購土地再移轉包括一般買賣、贈與及交換,一般民眾都能瞭解重購土地5年內不得買賣移轉,卻忽略了贈與、交換或經法院拍賣者,也算移轉,須要依法補繳退稅款。

      為維護民眾自身權益,如申請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一定要注意重購土地的管制期限為5 年,如在該期間內再移轉或改變作其他用途將被補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