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經貼用銷花後如揭下重用被查獲,除追繳所逃漏印花稅外,還要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查獲有民眾或不肖業者,將已貼用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貼於其他不動產買賣契約或工程合約書上。依稅法規定,不動產移轉或營建工程承攬契約書,一經書立或交付使用,應貼足印花稅票,並依規定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一旦發現有將稅票揭下重用情事,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情節輕重,處20倍至30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如果應貼印花稅票的憑證甚多或金額較大,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則可避免黏貼及銷花不正確的問題發生。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