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之納稅義務基準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地價稅每年開徵一次,繳納期間為11月1日至11月30日,課稅所屬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於基準日之後始辦竣土地移轉登記者,當年地價稅稅務機關仍會向原所有權人發單課徵,因此在年度中若有買賣房地產時,雙方宜事先約定好此部分稅捐之歸屬負擔。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判決等取得物權之日係在基準日之前,則因權利取得係原始取得不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亦即取得權利者應負繳納稅捐之義務。

      該局指出,另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及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其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填具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開始適用。已核准而用途沒改變的,以後免再申請。但如果該土地所有權發生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重新申請始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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