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或其他債務應視同支付租金。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租賃雙方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應視同租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財政部賦稅署48台財稅發第01035號令規定,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某項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
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0年間向出租人乙君承租辦公大樓,雙方租賃契約書明定每月租金新臺幣50,000元及代出租人支付每年房屋稅35,000元;依上開令釋規定,房屋稅應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故甲公司100年度實際給付乙君之租金為635,000元(即50,000元*12月+35,000元)。
該局特別呼籲,承租人如有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任何費用應將之併入出租人之租賃所得。民眾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或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洪國進,電話:04-23051111轉6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