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生存配偶依剩財分配取得之土地應申報移轉現值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而取得之不動產,得向國稅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應於該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檢附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該處進一步說明,生存配偶依上述規定取得之土地,原以繼承原因辦理所有權登記,如未於期限內向稅捐處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向地政機關改辦「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登記,稅捐處將依規定通知其與繼承人限期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生存配偶並得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屆期未申報,稅捐處將以生存配偶登記取得該土地之日當期公告現值為土地移轉現值,並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如生存配偶已將所取得土地再行移轉,稅捐處亦將依法補徵土地增值稅。

如需更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為您服務及解答,或上網查詢,網址為http://www.tpctax.taipei.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