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辦理100年綜所稅退稅及歸課98、99年綜所稅案件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101年10月26日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聯合辦理綜合所得稅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案件統一公告,本次公告範圍包括3類案件:
1.100年度申報退稅屬於5月10日前向非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2.5月11日至31日間向各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含公所代收)完成申報之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案件或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
3.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國稅局核定退稅結果如申報數辦理退稅之案件及歸課案件。前述公告係依所得稅法第81條第3項規定統一辦理,並自公告生效日起(101年10月26日)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
該局說明,前述公告案件一律不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內容仍有疑義,或申請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查詢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www.etax.nat.gov.tw)及各國稅局網站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臨櫃查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在101年5月份申報時已填寫退稅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於101年10月31日存入受退稅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其餘未填寫退稅帳戶之案件,國稅局也已寄發退稅憑單予受退稅人,請留意相關的信件;國稅局特別提醒,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自101年10月31日至101年12月31日止,受退稅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於兌領期限辦理兌領手續。另外,如屬於逾期申報之退稅案件,可能因稽徵機關尚未核定完成,致非屬本批次退稅範圍。至依通報資料歸課98、99年度綜合所得稅,並經稽徵機關核定為退稅案件,國稅局將採以支票辦理退稅方式處理。
該局呼籲,對於國稅局核定內容如認為有記載或計算錯誤,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101年11月5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納稅義務人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本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內(101年11月25日前),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復查。
(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