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辦理100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請儘速自動補報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9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即將寄發滯(補)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及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又依所得稅法規定,應設置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營利事業,於辦理結算申報時,未依限申報或未據實申報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資料者,應處7,500元之罰鍰;如於接到補報通知書,屆期不補報者,得按月連續處罰至依規定補報為止。
該局籲請該等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於限期內補辦申報,此類案件經國稅局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被加徵10%滯報金;若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國稅局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有應納稅額者,將被加徵20%怠報金,請留意上述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審查一科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