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從事汽車買賣之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其所得免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人林先生來信詢問近日因購買新車而將原有之自用小客車出售,小有獲利應否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出售土地,或個人出售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家具,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個人之自用小客車屬個人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應適用本條款之規定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4規定「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一目規定,個人或營利事業出售之財產,其交易所得免稅者,如有交易損失,亦不得扣除」,即個人出售自用小客車應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免稅,惟其出售損失亦不得申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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