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時,必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規定購屋借款利息之扣除,應符合下列各要件: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為其所有。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單據。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117,368元,A君主張其名下僅有系爭房屋1棟,99年該屋裝潢整修期間雖未遷入或居住於該屋,應仍符合自用之認定,經該局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未設籍該址,不符合規定予以剔除。
該局特別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於辦理結算申報前,詳加核對申報之列舉扣除額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要件,以確保自身權益。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陳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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