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之欠稅,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行政執行分署仍將依法執行。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例如甲君欠稅款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且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中,依前揭規定,即使欠稅已超過5年,仍不得註銷,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欠稅人財產並無不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積欠稅款者,應儘速依限繳納,切勿心存僥倖,認為只要拖過5年就可以不必繳納,致遭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薪資影響個人形象,反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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