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已遷移其坐落土地是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雖已遷出,其坐落土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以待出售,以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的土地上,雖與土地稅法中自用住宅用地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條件不符。不過為了顧及納稅義務人實際上的困難,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仍可認定為供自用住宅使用。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騰空待售之房屋戶籍雖已遷出,其遷出戶籍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土地移轉申報時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本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