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戶籍遷出1年內待售之房地,仍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出售房地騰空待售,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遷出尚未逾1年,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戶籍已不在出售土地上,原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之要件不符,應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財政部函釋規定,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土地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86969免費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