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撤銷契稅申報案件應由買賣雙方共同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申報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履行有爭議而解除契約,應由買賣雙方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不得由單方撤銷契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一般買賣契約之解除,應由買賣雙方共同提出撤銷契稅申報,但經由司法機關判決買賣自始無效者,可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房屋買賣雙方如同意解除契約,應儘速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撤銷契稅申報,若未依規定辦理撤銷申報致形成欠稅,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另辦理撤銷契稅申報時,除應填具撤銷申請書並檢附原買賣契約書正副本、契稅稅單及雙方同意撤銷切結書外,撤銷申請書所蓋印章應注意是否為立約時之原留印章,以免因印章不符,徒增往返稅務局補正之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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