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贈與配偶應追繳原退還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重購的土地從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不能移轉或供營業、出租給他人使用;若重購地贈與移轉登記給配偶,因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依現行稅法規定,仍應追繳原先退還的稅款。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例如趙先生在101年3月出售臺中市南屯區的自用住宅用地,101年6月再購買臺中市西屯區的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重購退稅,經審查符合規定,並已退還原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趙先生又在101年9月將重購的臺中市西屯區自用住宅用地贈與配偶張太太,此時稽徵機關會依規定追補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因此,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已辦理重購退稅的土地,5年內不能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避免之前已退還的稅款被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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