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老舊房屋未辦保存登記,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地方稅務局表示:無使用執照或建物所有權狀之老舊房屋,其基地所有權人得以「房屋基地坐落申明書」代替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所稱「老舊房屋」之認定,係以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第1項於77年4月29日修正發布前已完成建築者為準。77年4月29日以後之未辦理保存登記或無使用執照、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之房屋,則可向轄區地政事務所申辦核發建物測量成果表(圖)替代,於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千分之2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期開始適用。請民眾記得把握時效,以維護自身權益。
民眾如有疑問或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82至187,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為您服務解答。網址:http://www.hl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