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房屋變更使用,請記得向地方稅務局申報,以免權利睡著了!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100年房屋稅開徵,民眾除了變更地址重新補發稅單外,最常碰到的情形就是房屋已結束營業單純做住家使用,而房屋稅還是依營業用稅率課徵,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再次提醒您,請審慎檢視房屋使用情形,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地方稅務局表示,100年房屋稅課稅期間是自99年7月1日起到100年6月30日止,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民眾房屋如果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要在30日內主動向稅捐機關申報。因為房屋稅是按『月』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課徵,稅率分別為住家用1.2%、非住家非營業用2%及營業用3%3種,營業用稅率比住家用稅率多1.8%,非住家非營業用亦比住家用稅率多0.8%,使用情形不同,房屋稅就會有差別。
舉例來說,民眾房屋原供小吃店營業使用,後來於100年1月5日因故停止營業,卻忘記向國稅局申請停業,也沒有向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改按住家使用,致使民眾於4月底接到房屋稅繳款書時才來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因營業用稅率比住家用稅率多1.8%,而多繳了4個月(1至4月)的差額稅金。
民眾對房屋稅之課徵若有疑義,或尚未收到稅單或稅單已遺失者,請撥地方稅務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386969、總機(03)8226121轉232~238、或玉里分局(03)8882047轉212、213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