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重劃後始舉辦規定地價者,重劃土地不能減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其土地增值稅減徵40%。但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需在舉辦第1次規定地價後辦理重劃之土地,且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後移轉土地,方有減徵規定之適用。

  舉例說明,甲君所有土地之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日期為67年10月,土地重劃日期為66年1月,經查明該土地係重劃後才舉辦規定地價,所以甲君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土地,無法適用重劃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40%。

  該局提醒,如民眾對上述內容仍有疑問或其他稅務問題,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洽詢,也可以上網至該局網址http://www.tax.taichung.gov.tw查詢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