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之原因、事實消滅時,請主動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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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4條規定,凡經申請核准按千分之2稅率計徵地價稅之自用住宅、勞工宿舍等用地,及核准按千分之10稅率計徵之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依都市計畫法規設置之供公眾使用之停車場等供直接使用之土地,或經申請核准減免地價稅之土地,其適用或減免徵之原因、事實消滅時,土地所有權人如未依規定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恢復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而發生短、漏稅者,除追補應納之稅款外,還會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原核准自用住宅土地,變更用途未辦理申報,常見者有:(1)全戶戶籍遷出自用住宅用地。 (2)房屋供自己或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事務所等使用。 (3)房屋出租供他人居住,未做自用住宅使用。該局並舉例說明:黃君土地原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因故於94年5 月將全戶戶籍遷出,未於戶籍遷出後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經查獲應自9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計徵地價稅,除補徵95-99年差額地價稅,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而減免稅地原因、事實消滅常見之類型有:(1)寺廟用地供攤商營業使用。 (2)騎樓走廊用地加裝鐵捲門或供營業使用,未供公共通行使用。(3)加油站用地附設加水站、洗車設施、銷售汽機車用品等。例如:○○寺土地,原申請供寺廟用地使用,免徵地價稅,經查後發現,部分面積已自98年起作為點心城供攤販營業使用,而未於變更使用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改課,應自99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補徵99年差額地價稅,並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該局並表示,目前已針對上開用地積極辦理清查中,特別提醒,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或工業(廠)、礦業、加油站及停車場等用地,未按核定規劃使用,或不符減免規定者,請依規定於 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以免經人檢舉或該局查獲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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