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 經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雖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但在稅款未繳清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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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近來有納稅義務人因欠繳稅捐遭稽徵機關限制出境後,主張已開立票據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而要求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在稅款未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常誤認欠稅被限制出境,只要繳納部分稅款,使剩餘欠稅未達限制出境金額標準,或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即可解除出境限制,其實這是錯誤的觀念。因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如因欠稅而被限制出境後,必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後,才可以解除出境限制。因此,即使已向行政執行分署辦理分期繳納稅款,並就所餘欠稅分期開立票據,但在票據尚未全部兌現前,仍無法解除出境限制。
現在出國經商考察、旅遊,已是國人重要的活動,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稅款,以免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個人在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被限制出境而無法出國,造成不便。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請向各地區國稅局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張麗雪,電話:04-23051111轉8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 點選網頁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