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娛樂稅之繳納期限適逢雙十國慶延期至上班日仍可享受1%的獎勵金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娛樂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消費者,而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舉辦娛樂活動之業者(公司或商號)應負代徵娛樂稅之義務。為獎勵代徵人,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即可享受按其代徵稅款額1%的獎勵金;惟逾期繳納者,既無法享受獎勵金且須加徵滯納金,因此該局籲請業者收到娛樂稅繳款書(俗稱稅單)務必如期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之娛樂業,由主管稽徵機關調查其實際營業狀況,查定其代徵稅額後,按月於月底前填發稅單送達娛樂業者,娛樂業者應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繳納。
該局表示:101年9月份娛樂稅繳納期限為同年10月10日,因適逢國定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0月11日,於期間內繳納者,仍可依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享受扣領1%的代徵獎勵金;娛樂稅代徵人依規定扣領之獎勵金應於報繳稅款當時為之,不得累積若干期一次扣領;民眾若有任何娛樂稅疑義,歡迎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03-8226121轉148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