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納稅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時,須全部繳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資料來源: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陳君來電詢問其為甲公司負責人,甲公司欠稅未繳業遭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陳君本人也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今甲公司欠稅已由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並就全部欠款按所准分攤期數開立支票交付行政執行署,各分期款項均如數兌現中,據此欲申請解除限制出境為何仍遭否准?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明定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台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稽徵機關得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另同條項但書及第七項則明定,必須提供足額之相當擔保或繳清全部欠稅款項,方能解除出境限制。
前開事例甲公司欠稅雖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分期繳納,並就全部欠款按所准分攤期數開立支票,且各分期款項均如數兌現中,惟仍與解除限制出境要件不符,尚難辦理解除。民眾如有疑問,歡迎撥打稅捐處服務電話229-3363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