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西區] 房屋建造完成前,承受人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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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防杜假藉房屋委建之名行買賣、交換、贈與之實,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規避契稅,房屋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房屋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仍應申報繳納契稅,俾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該處指出,100年5月林君與吳君訂立土地合建契約書,林君以子、媳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101年5月林君之子、媳取得房屋使用執照,係因林君於房屋建造完成前的贈與,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林君之子、媳應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內向該處申報繳納贈與契稅,逾期申報依法加徵怠報金,若涉匿、短報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林君之子、媳因未於規定期限內申報繳納契稅,除補繳贈與契稅外,並經該處依法加徵怠報金。
高雄市西區稅捐稽徵處特別指出,該處會利用主管建築機關提供營繕資料、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案件等課稅資料,據以查核納稅人是否有於房屋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規避契稅情形。該處呼籲,納稅人如有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情形時,請記得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